• slider image 257
  • slider image 258
  • slider image 259
:::

文章列表

公告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5-01-09 | 點閱數: 68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4年1月7日桃衛心字第1140001175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為提供非法物質濫用青少年心理輔導及醫療服務,期透各網絡單位轉介有需求之少年個案,藉由補助費用降低經濟負擔,提升少年接受輔導或就醫意願,協助成癮防治、預防再接觸及促進心理健康。 三、 旨揭計畫包含4項服務,服務對象及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一) 方案一(心理師到校):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5-01-08 | 點閱數: 68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9月5日兒少保護案件與教育單位合作聯繫會議暨本府第5屆第1次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 旨揭課程詳細資訊,請見中心課程行事曆或追蹤「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FB粉絲專頁; https://reurl.cc/xlGyGL 另民眾倘有家庭教育個別化服務需求,可鼓勵撥打4128185諮詢專線或申請小桃家線上諮詢室服務。 https://reurl.cc/oZWOY5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5-01-07 | 點閱數: 84
說明: 一、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31日桃檢秀護字第11319000970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宣導教育面向,請貴校配合協助進行相關宣導事項。 三、 相關宣導教材網址如下: (一) 廢柴與防詐小天使的任務—破解投資詐騙(完整版) https://reurl.cc/nqN4X2 ...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5-01-07 | 點閱數: 66
說明: 一、 依據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14年1月3日資圖閱字第1130006010號函辦理。 二、 旨揭活動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與「臺灣動物與人學會」合辦,自113年8月起至114年6月止,就「以動物為食」主題邀請相關領域專家與教育者,與讀者共同參與、討論、激盪多元火花,為自己、家人及大眾未來可能遭遇的生活問題預想因應;系列講座主題包括SDGs、食農、科普等相關內容,採實體講座及線上同步直播方式進行,並搭配線上及實體書展,每場介紹相關書籍。 ...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5-01-07 | 點閱數: 70
說明: 一、 依據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14年1月3日資圖閱字第1130006010號函辦理。 二、 旨揭活動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與「臺灣動物與人學會」合辦,自113年8月起至114年6月止,就「以動物為食」主題邀請相關領域專家與教育者,與讀者共同參與、討論、激盪多元火花,為自己、家人及大眾未來可能遭遇的生活問題預想因應;系列講座主題包括SDGs、食農、科普等相關內容,採實體講座及線上同步直播方式進行,並搭配線上及實體書展,每場介紹相關書籍。 ... 觀看完整文章
研習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5-01-02 | 點閱數: 85
說明: 一、 依據中國文化大學113年12月30日校廣字第1130004976號函辦理。 二、 旨揭研習提供4門磨課師課程「淨零碳排與循環經濟的永續大趨勢」、「運動保健趣-成人體適能」、「藝術文物賞析與數位導覽應用」、「運算思維讓你玩得更深入:利用運算思維進行休閒旅遊行銷規劃」,符合潮流與跨域學習,用以教師專業發展與跨領域教學參考之使用。 三、 旨揭線上研習課程共計4門(22小時)課程一覽表如附件,將於教育部...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5-01-02 | 點閱數: 7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31日臺教社(一)字第1130136021號函辦理。 二、 旨揭繪畫比賽之參加對象為全國國民小學學生,即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截止報名(以郵戳為憑)。 三、 請貴校鼓勵學生踴躍報名參加,相關活動訊息請詳閱活動DM或至該基金會官網查詢 http://www.chun-ching.org.tw/ 四、 ...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4-12-31 | 點閱數: 5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2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134976號函辦理。 二、 詳細資訊請至國家公園署主題網 https://www.taiwan.nps.gov.tw/ 三、 隨函檢附海報及須知各1份。
公告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4-12-30 | 點閱數: 8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46027號函辦理。 二、 依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91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