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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4-13 | 點閱數: 240
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4-07 | 點閱數: 303
主旨: 有關嘉義縣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協助轉知欲申請112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嘉義縣學校服務之教師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嘉義縣政府112年3月27日府教幼字第1120070513號函辦理。 二、 嘉義縣112學年度除大埔國民中小學、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及豐山實驗教育學校外,其餘各國中普通班預估因減班將有超額情形,請欲介聘至該縣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倘學校因減班而有超...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31 | 點閱數: 267
主旨: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第四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108-112 年)」,請賡續向所屬宣導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 點,業將四癌(子宮頸癌、乳癌、口腔癌及大腸癌)篩檢列 為檢查項目,並請同仁多加利用,請查照。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31 | 點閱數: 283
主旨: 有關嘉義縣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協助轉知欲申請112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嘉義縣學校服務之教師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嘉義縣政府112年3月27日府教幼字第1120070513號函辦理。 二、 嘉義縣112學年度除大埔國民中小學、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及豐山實驗教育學校外,其餘各國中普通班預估因減班將有超額情形,請欲介聘至該縣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倘學校因減班而有超...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30 | 點閱數: 317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329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旨揭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及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51號總統令公布,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8條、第16條、第21條、第27條及第51條條文,施行日期為112年...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30 | 點閱數: 218
主旨: 配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112年3月29日由1.47%調整為1.595%,本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利率配合於是日調整,請查照。 說明: 依本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以,利息負擔係按旨揭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計算機動調整,爰上開急難貸款利率配合由1.445%調整為1.57%。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30 | 點閱數: 317
主旨: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民國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2年3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255329521號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旨揭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29 | 點閱數: 289
主旨: 轉知銓敘部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 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112年6月1日 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47946號函辦理,並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以,本法第17 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 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28 | 點閱數: 250
本府111年員工(孫)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17 | 點閱數: 293
主旨: 有關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遷調或介聘後之尚未休畢各項補休時數,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 旨揭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補休期限,本局前於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諒達在案。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復查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示略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倘遷調至新機關...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