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 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業經本部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以部退三字第 1105392855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2項 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 其自願退休:一、……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 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第1項) 本法第17條第2項第4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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