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請本市各級學校應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戶外教學之權益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669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校確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及「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辦理,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及所需服務與協助。 |
三、 | 請貴校於規劃戶外教育時,須併同多方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級別及特質,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協助,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