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 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業經本部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以部退三字第 1105392855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2項 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 其自願退休:一、……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 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第1項) 本法第17條第2項第4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 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 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 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 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機關認 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第1項所定終身無工作 能力情形之一。(第2項) 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 由申請評估之公務人員全額負擔。」
三、次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 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 付,依本條例第54條之1第2項規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 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第2 項)前項第2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 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 其工作能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 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勞保個別化專 業評估要點)第2點規定:「被保險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年 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 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外,其整體失能程度 符合第一至第七等級者,應送本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 簡稱受委託醫院)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以下簡稱評 估)。」
四、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第17條第2項第4款申請個 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時,應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 服務機關比照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之規定,送請受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勞保局委託醫 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其所需費用應由提 出申請之公務人員全額負擔。
五、又查本部為研擬公務人員申請前述個別化專業評估事宜, 業邀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受勞保 局委託醫院,共同研商上開機制相關事宜,並依會議結論 擬具「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 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草案),並函請上 開機關及受勞保局委託醫院表示意見。案經綜整所函復意 見並修正後,作成旨揭注意事項,以使公務人員個別化專 案評估機制有原則性之規範。據此,有關退撫法第17條第2 項第4款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方式,請依旨揭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另目前計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 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 中和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等8間受勞保局委託醫院,為辦理上開個別化專業評 估之醫院,並由公務人員任職機關為申請機關,負責公務 人員申請案件之送(補)件等事宜並為與受勞保局委託醫院 間聯繫之單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