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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09-01 | 點閱數: 260

主旨: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 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 代理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 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分別再進用 聘用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代理,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鑒於我國少子女化現象越趨嚴重,以及為落實國際公約兒 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並配合鼓勵生育政策,同時考量機 關業務遂行之需要,同意放寬旨揭事項;惟不得逾原聘用 人員或原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又該替代人力 於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續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