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本中心補助辦理「112年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實施計畫一案,簽請核示。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3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686B號函辦理。 |
二、 | 本實施計畫補助各校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辦理個案研討會議、家庭教育課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以協助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增能成長,維護家庭功能之運作。 |
三、 | 請有需求之學校,填妥旨揭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需核章),於112年1月13日前函送本中心審查。 |
四、 | 本計畫執行及檢送成果時,請務必考量個資保密,並請以實際需求之個案為主,以利其他學校運用資源。另請留意個案研討會議應有相關網絡人員出席,勿以外聘督導會議方式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任一個案家長每次以1小時為限,其他事項請詳閱實施計畫。 |
五、 | 本案實施計畫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可逕至本中心網站(http://family.tycg.gov.tw/)「最新消息」處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