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範圍,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暨教育部113年7月23日召開之「第三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聯繫會議」及113年8月29日召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原則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
二、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
三、 | 請貴校落實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專業研習,以提升家庭教育知能,達初級預防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