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上湖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上湖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
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並預防及處理教職員工生性別
歧視、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相關問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九條之規定,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章程用詞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二章組織
第三條 本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置委員7
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家長會長、各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含級任、科任、幼兒園)、職工代表組成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
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輔導主任為執行秘書,負責
委員會相關行政業務之執行。
第六條 教師委員代表由校長自具有性別及婦女研究、社會、法
律、心理、醫療等專長並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中聘任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
第八條 本委員會可視個案需要延聘校外相關專業人士為諮詢顧問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三章職權
第十條 本委員會應執行下列之職責: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章申請調查、申復程序與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 申請調查程序如下: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有發生本章程所列情事之一者,申訴者得以具名之書面資料或口頭方式,向學務組本委員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申復。學務組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二、本委員會召集人在收件後應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即召開臨時會議,決定是否進行調查程序,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三、本委員會受理申請調查後,召集人應視個案之需要,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於成立之日起展開調查,並於完成調查後來向本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四、遇有重大性別歧視與性侵犯事故足以影響校園安寧與教學時,本委員會應主動進行調查。
五、為使調查達到客觀公正之目的,調查小組得邀請專業人員參予調查工作及舉行秘密聽證會。
六、雙方當事人均得邀請足資信賴之人士陪同接受調查。
七、調查進行期間應以保障雙方當事人名譽及隱私之秘密方式為之。
八、申請調查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礙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九、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本委員會申請該調查委員迴避。應否迴避則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十、申請調查者如因個人權益考量要求暫緩調查,本委員會得視情況決定之
第十二條 處理原則如下:
一、調查報告交由本委員會做成裁決書,裁決書應載明裁決主文及理由。
二、前項裁決書應送達當事人及學校相關單位。
三、當事人若對裁決結果不服,得以收到裁決書後以書面方式向本委員會提出再申複。本委員會得簽請校長另成立特別小組,對調查結果及處置建議,從事審查與評估,同案之再申復以一次為限。
四、對於證據力不足之案件,本委員會得進行調解。
五、前項調解應徵詢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作成解決之方案。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
六、調解不成立者,本委員會仍應作成裁決。
七、學校相關單位如否決本委員會裁決書所建議之處置,應附具體理由向本委員會提出說明。本委員會如認為前項理由並不充分,得再次請求該單位採納本委員會之建議。
八、申請調查者如有誣陷他人之情事,本委員會得向有關單位建議懲戒。
九、調查期間雙方當事人,本委員會及與本案相關之所有人員均負有對本案一切內容保密之義務。違反者自負對當事人之法律責任。
十、本委員會所做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
十一、各申訴案件資料、檔案保密封存,期滿即予銷毀。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之規定,亦適用於教職員之相關問
題。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公佈實
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