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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旨揭要點業經本府於112年6月13日以府教中字第1120157849號令修正發布。
二、 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三、 本案法規電子檔得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tycg.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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